山东要求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“亮证”经营

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告别无证经营时代。今起施行的《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》,要求全省范围内的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依照《办法》,申请并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。目前青岛食药监管部门已展开摸排,要求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“亮证”经营。

食品小作坊

据悉,《办法》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,从业人员少、生产加工规模小、生产条件和工艺流程简单,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,但是不包括食用农产品初级加工者。小餐饮是指经营场所面积不足50平方米,有固定门店,从业人员少,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、小吃店、小饮品店等经营者。

根据《办法》,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应当在登记的食品品种、经营项目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。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的产品包括:乳制品、罐头制品、果冻、冷冻饮品、酒类、饮料(含瓶、桶装饮用水)、酱油食醋、预包装肉制品;保健食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;食品添加剂;国家和省、设区的市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。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、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省、设区的市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。

《办法》规定,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登记进行监督检查,建立相关信息平台,适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纳入登记管理的食品小作坊、小餐饮名单,市民可以在网上对身边的小作坊、小餐饮资质进行查询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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